相关问答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7人已浏览
617人已浏览
5,965人已浏览
3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