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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需要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暂行办法》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评估对象、评估流程和评估方式,山东收养评估将收养评估分为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三个阶段,对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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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需要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需要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自2012年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努力,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156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评估人员不够专业、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内容不够全面的情况,影响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结合各地试点工作经验,我部制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标准,并做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附件: 1.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2.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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