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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需要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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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性标准是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1.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2.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 3.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4.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的。 5.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的。 五、评估方式评估人员运用面谈、查阅资料和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
收养作为一种使得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人身依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契约行为。我国民间一直存在私下“过继”或者送养子女的做法,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收养行为的一部分私法性质。但随着收养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因疏于管教而产生的犯罪等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把收养视为公法或者社会法上的行为,而国家行为也随之介入到收养关系中来,实现了放任主义到国家监督主义的转变。而收养评估制度也正是在这种转变下为保持收养关系的稳定与良性发展,防止和减少收养过程中出现的消极因素给整个社会发展造成困扰的产物。
下面为你解答收养评估主要评估哪些方面这个问题收养评估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民法典》及《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意愿家庭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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