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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收养能力评估具体都有哪些法条?

2022-06-29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15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168号),为确保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早日回归家庭,现就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核实机构抚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身份和人数 各地要抓紧核实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中打拐解救儿童的身份,摸清底数,认真填写《打拐解救儿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各设区市民政局(含平潭,下同)汇总后于年4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今后各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二、及时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各地应及时将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寻亲公告(见附件2)在设区市级以上地方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进行发布(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操作程序和用户名分配详见附件3、4)。 三、依法开展儿童送养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收到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福建收养能力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应及时进行国内送养。在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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