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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鉴定人的资格;(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刑事鉴定结论注意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对刑事案件的事实方面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这是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区别。鉴定结论是符合一定主体资格的专家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于案件事实方面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后所作的判断结论,反映了鉴定人对于某些特定事实问题的个人看法,实际上也就是对公安司法人员已经发现、但无法理解的案件事实方面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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