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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鉴定人的资格;(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伤情鉴定以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可以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只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对被告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些国家称之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人,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鉴定结论是表达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证据的产生是基于科技方法而不是对相关情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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