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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常见问题1、二房东问题,租客租住的房子未经房主本人同意,由之前的租客转租,租金落入转租的租客手中,也就是俗称的“二房东”。所以,建议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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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确。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如何承担损害;有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怎么处理。(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在质量要求上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干预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证。由于我国质量检验机构复杂,如果双方没有实际约定,可能会发生委托最终检验的第三方的争议。最终,法院需要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协议不明确。费用承担不明确,必然会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占用企业资金也是一种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在商品经济中,为了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人们常常会选择使用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进行交易。这种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常是指合同文本的条款没有经过双方预先协商,而预先写进合同,可以进行重复使用。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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