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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
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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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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