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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为大家介绍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一 ) 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发包人一般应需具有法人资格;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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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有如下四点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1、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须采取批准形式,如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2、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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