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如抵押担保的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房屋能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由此可见,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强制执行,但是需要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作出裁决后的六个月之内,应当主动腾空房屋,在此期间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过后可以强制迁出。
1、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这是不强制让被执行人搬出去的法律依据,特指没有被设定抵押的情况。 2、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