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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为依照《》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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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为依照《》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时间,正常情况下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但实践中,往往用人单位是过了一个月之后,再与劳动者补签的,并把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按照的审判实践,此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补签,应当以用工之时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更是对补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谓补订合同,就是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时起订立合同,补办手续。
签订时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为依照《》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时间,正常情况下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但实践中,往往用人单位是过了一个月之后,再与劳动者补签的,并把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按照的审判实践,此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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