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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应当...
当事人恶意磋商的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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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磋商,致使他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错失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遭遇这种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对方追偿损失。那么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中。我们来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就像卖方恶意违约一样,在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卖方也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即卖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隐瞒出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也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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