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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2018年9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自9月17日起施行。北京贷款新政的相关内容如下: 1、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所谓的“认房又认贷”,是指既要看名下是否无房,也要看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借款申请人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如果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2、公积金贷款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
贷款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0.45(还贷能力系数)×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龄,不超过30年)。以可贷年限为30年、缴存比例8%为例,月工资1770元的职工,其每月个人和单位分别缴纳公积金141.6元,那么他能贷到的公积金为:141.6/10%×0.45×12×30=2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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