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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最新规定

2021-10-26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房修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员工在市内行政区域外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宅修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支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费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保证 (6)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金第一(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已经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在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前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3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 管理中心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天内决定允许贷款或不允许贷款,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允许贷款的,管理中心必须说明原因。

相关法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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