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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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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56条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在刑事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知道事件情况的公司和个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此,当事人以外的公司和个人只要知道事件的状况,就可以作为证人。同时,《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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