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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第56条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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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形下,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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