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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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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形下,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院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经检察官、受害人、被告、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发现证人有意伪证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和义务, 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身心缺陷或年轻人无法区分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无法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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