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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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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拆铺路。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以上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裁定书的作用。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时,若未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这就避免了公民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得不到补偿,而且决定书是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相关条文做出的,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这其中补偿方案的做出要经过严格审查和相关听证的,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决议书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对房屋征收部门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在当事人对决议书不服时,可以提出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为了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实现拆迁做出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使公民合法权益本遭到侵害。 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带来的强拆迁威胁,公民的维权方式就是提起复议和诉讼,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补偿决定书是在拆迁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而作出的,因此被拆迁人有权对决议书提出诉讼请求。 2、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数额应该依据拆迁补偿方案中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补偿决定书必须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此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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