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贵州省病假工资标准是什么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职工患病或非...
关于贵州省病假工资标准是什么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 1、计算出每天的工资。 2、病假四天只发放80%。 3、月工资减去四天的20%,就是应该发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10月1日)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0]4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830元; 二类区:每月730元; 三类区:每月65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8元; 二类区:每小时7元; 三类区:每小时6元;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30元8元730元7元650元6元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 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特区六枝特区、水城县 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 毕节地区毕节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 铜仁地区铜仁市、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 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 黔南州都匀市贵定县、福泉市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 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指的是扣除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 关于医疗期,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上述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首先要知道病假工资扣发的工资基数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0.9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9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2,036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