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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申报时限内,超过48小时可否申报?

2024-12-0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48小时内的工伤认定视为工人的正常工作状况发作所引发的身体疾病,而非仅针对工作过程中的特定事故或损伤进行法律判定。虽然工伤和视同工伤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但两者的突出特征表现均体现在工人的“三工”要素——即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劳动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总体而言,二者区别之处主要体现于伤害致因是否源于工作环境或工作内容的因素。 举例来说,假设某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因遭受高空坠落物体撞击受伤,经过院方治疗达3日后不幸病逝。尽管其抢救时间已经逾越48小时的界限,但由于他的死因为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符合工伤的基本要求,因此仍可被认定为工伤死亡事件。 另一方面,如果某工厂职工在车间繁忙作业时突感心脏不适,并及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最终在3日后不幸去世的话,虽然其抢救时间同样超出48小时的限制,但由于他的病因并非来源于工作环境或工作内容,也就无法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事件。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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