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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如下: 1、劳动者的报酬权;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如下: 1、劳动者的报酬权;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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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加点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费的计算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比例,以及工作要求、福利待遇等等方方面面与试用期后的劳动者区别对待,都是损害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权行为,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来帮忙解决,推荐,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为您解答婚姻家庭、遗嘱继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企业顾问、债权债务、房产土地、损害赔偿等热门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如下: 1、劳动者的报酬权;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不得滥用解雇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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