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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帮工人乙存在重大过失,甲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帮工人丙、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供参考,具体分析须结合案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员或无偿帮工的人在从事雇佣活动或无偿帮工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雇主或被帮工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事人身为雇佣或被帮助的人对来上班或帮忙的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受到伤害的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不予赔偿,会起诉。法院判决后仍不予赔偿,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工资等财产,或者给予拘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助的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帮助的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他人无偿提供东西向当事人提供帮助,并因此热情帮助活动而受到损害的,作为受益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人在提供帮助活动中自身存在重要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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