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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解释只要没命令被替代或者废止,并且不与新的司法解释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原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能够纠正。最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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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5年目前民诉解释就只出了这一个。
原司法解释只要没命令被替代或者废止,并且不与新的司法解释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原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公司法修订后,只是将公司登记制度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就是说工商局不再登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只登记认缴情况。不等于股东不需要实缴出资,不等于公司运行不需要资本。事实上现在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等仍然是有规定的,而且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虚报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也仍然有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因为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使得公司实际运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认缴资本,从而使公司大大降低其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抽逃出资的股东实际上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股东出资到位后就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侵犯了已缴足资本的股东获利的权利(由于抽逃出资有可能造成公司获利能力降低甚至运行困难),也侵犯了不知情的债权人的权利(由于抽逃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近期不大可能取消"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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