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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有了纠纷,诉村民小组未列明小组长当驳回起诉吗?

2022-08-19
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活动的重要形式和最基层单位,对属于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集体内的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享有和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某村民小组组长刘汉泉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其针对的利益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因此,刘某某虽系某村民小组组长,但仍应依法启动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并形成同意决议方能提起诉讼。因村党员会议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性质、地位与作用上均不相同,所以村党员会议不能依法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之事项只有严格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严格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才能真正做到还权于村民,切实保护好村民的切身利益。 为此,法院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诉讼费予以退还。目前,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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