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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这六个原则为解决纠纷的基本遵循规律: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切以实...
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如调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1、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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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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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应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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