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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
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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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给予遗属烈士褒扬金。与此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时,还将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薪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因公牺牲的烈士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包括死后记忆和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和省级党委、政府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0%;(三)立一等功的,增加25%;(四)立二等功的,增加15%;(五)立三等功的,增加5%。《烈士赞美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相当于烈士4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死亡补助和烈士遗属特殊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烈士遗属还可能获得定期养老金和生活困难补贴。《人民警察抚恤金优惠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以军人为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还会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保险条例》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烈士遗属还可能会获取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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