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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与因公殉职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烈士就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
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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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给予遗属烈士褒扬金。与此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时,还将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薪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因公牺牲的烈士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包括死后记忆和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和省级党委、政府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0%;(三)立一等功的,增加25%;(四)立二等功的,增加15%;(五)立三等功的,增加5%。《烈士赞美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相当于烈士4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死亡补助和烈士遗属特殊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烈士遗属还可能获得定期养老金和生活困难补贴。《人民警察抚恤金优惠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1、据你所述,执行任务因工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一次性的工亡赔偿金,则与抚恤金并不冲突,两者可以主张。而如果不是工伤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单位支付丧葬费、抚恤金。所以,你方家属可以填写工伤申请表,依法获得工亡赔偿金。 2、至于抚恤金方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十二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1)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3)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责时牺牲和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员工、集体单位员工等。简而言之,就是在履行职责时死亡。因公殉职的范围比较广,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以军人为例: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伤害在医疗结束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不挠被敌人杀害或者折磨死亡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而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和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死亡的;(六)其他死亡情节特别突出,可以作为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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