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给经营者进行的补偿,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经营者,所以是没有停产停业损失的。 2、《国有土...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给经营者进行的补偿,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经营者,所以是没有停产停业损失的。 2、《国有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征地拆迁,全国各地规定的补偿标准、依据的拆迁政策是不同的,以国务院或者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政策为准。 具体还要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合理、不到位,不公平,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权。
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入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一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二)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3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北京市是这样的,你可以参考: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八条规定,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民宅商用如果有营业执照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0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9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