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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给经营者进行的补偿,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经营者,所以是没有停产停业损失的。 2、《国有土...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给经营者进行的补偿,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经营者,所以是没有停产停业损失的。 2、《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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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有补偿为例,《国有土地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入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一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二)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3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所以,如果你的店铺已经在工商局注册了字号,那么在登记的主管机关管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他人不得再使用与你相同的字号,如果其他人使用与你相同的字号,构成侵权。 3、虽然你的店铺暂时停业,但是你的营业执照并未注销,你仍享有字号专用权,现在其他的经营者使用你的字号,构成侵权,你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如果对方拒绝更改字号,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你的字号。 4、现在建议你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拒绝更改,你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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