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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大学生一般不能成为《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大学生毕业之后才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
在读大学生无法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又被称为职工、雇员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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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又被称为职工、雇员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只有在满足了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等方面的要求后才能成为劳动法主体,即劳动者。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十六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 运动员和艺徒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对于在读大学生而言,一般观点认为,在校学生在行为自由方面受限,一般不得成为招工对象,仅在寒、暑假期间可被招为兼职工作人员。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彼此都有标准。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2、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作报酬; 3、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 7、双方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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