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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使用年限有下列规定: 一、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长至10年至12年。 二、其它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三、累计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需要报废。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政策的规定,主要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具体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关于车辆报废年限的规定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车使用12年;(2)租赁客车使用15年;(3)小型教练客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客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客车使用15年;(4)公交客车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运营客车使用10年,大型、中型运营客车使用15年;(6)专用校车使用15年;(7)大中型非运营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20年;(8)三轮车和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9)具有货物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15年,无货物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30年;(1)全挂车和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2年;(11)其他货车使用15年;(111)其他货车使用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车不得少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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