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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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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有四种: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上述情况本质是相同的,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①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的个人财产。 ③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一方的还是双方的,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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