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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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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果。 动产抵押是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权就成立,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成立时生效,但抵押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否则担保物权未形成,仅有抵押合同的债权关系。 最后,从实际出发。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话必须登记,第三人如果想买这房子必须去房管所和所有权做变更登记,可是一做变更登记就会显示出房子已设定抵押,那第三人就算执意买下这房子也构不成善意第三人了嘛,所以这时善意取得制度必然不能起效。
如果是房产抵押,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就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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