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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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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设立、开业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擅自设立、开业便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一经设立,对外挂牌,就构成本罪,盈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行为人犯本罪后,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为了集资诈骗,其行为即同时触犯其它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并罚。5、《刑法修正案》将刑法174条“经人民银行批准”,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批准权已发生变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均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6、“擅自设立”,是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管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擅立分支机构,只可进行行政处罚,不属犯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合,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银行法规,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始营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是违法的,也知道自己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仍然决心设立金融机构,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如果成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则涉及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此时,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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