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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有什么罪行?

2021-11-17
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合,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银行法规,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始营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是违法的,也知道自己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仍然决心设立金融机构,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如果成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则涉及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此时,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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