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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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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申报批准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我们国家向银行都是属于金融机构,在成立金融机构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够完成最终的金融机构设立,如果有人通过非法的途径擅自的设立金融机构,将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职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个罚制,即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应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设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资欺诈等犯罪活动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资欺诈罪等其他犯罪,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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