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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 (三)有相应资质...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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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四)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 (五)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辆以上技术等级二级(GB1834 4)以上的车辆; (二)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石保安居办〔2015〕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已经印发实施。按照《通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收入、户口、住房、提交材料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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