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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根据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3、实行最...
医疗产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企业才应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出现医疗产品损害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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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企业才应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出现医疗产品损害后,医疗机构一般都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实践中,受害人通常选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而后,医疗机构向医疗产品生产企业追偿。
医疗产品的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究其原理,在侵权责任中,有为主的行为人及为辅的行为人。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责任为主的行为人行使请求权或向责任为辅的行为人行使请求权。当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时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且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相应的,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中,受害人可请求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医院赔偿,然后两者之间再进行追偿。这属于《》中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首先确定中间性责任,即生产者以及医疗机构都是责任人,受害人有选择权决定追偿对象,但是实际义务人并不确定。然后再确认最终责任,即哪一方导致损害产生,该方应当承担责任。最后通过追偿,承担中间性责任的非责任一方向承担最终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实践中,受害人通常选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而后,医疗机构向医疗产品生产企业追偿。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企业才应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出现医疗产品损害后,医疗机构一般都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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