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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022-09-01
医疗产品的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究其原理,在侵权责任中,有为主的行为人及为辅的行为人。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责任为主的行为人行使请求权或向责任为辅的行为人行使请求权。当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时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且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相应的,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中,受害人可请求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医院赔偿,然后两者之间再进行追偿。这属于《》中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首先确定中间性责任,即生产者以及医疗机构都是责任人,受害人有选择权决定追偿对象,但是实际义务人并不确定。然后再确认最终责任,即哪一方导致损害产生,该方应当承担责任。最后通过追偿,承担中间性责任的非责任一方向承担最终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实践中,受害人通常选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而后,医疗机构向医疗产品生产企业追偿。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企业才应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出现医疗产品损害后,医疗机构一般都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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