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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破产别除权一般是指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破产别除权一般是指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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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即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如果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未能充分优先受偿的,则未被偿还的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就不能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对于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即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如果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未能充分优先受偿的,则未被偿还的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就不能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除权的特征:(一)除权以保证物权为基础。不仅权利不是破产法创立的实体权利,破产法也给予了现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受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保证物权,保证物权是根据民法保证制度发生的。关于人的保证,即保证和连带责任规则的保证,不享受除权待遇。(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该物品消失时担保责任也消失,担保物权也消失。除了保证财产外,保证债权人无法行使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根据除权目标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除权目标物不足以偿还担保的所有债务时,除权人不得优先偿还部分破产财产,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偿还。(三)不除权行使不参加集体偿还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作为保证物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根据这个规定,除权物也是破产者的财产,破产宣告后有可能接管清算者,但为了实现除权的优先赔偿权,有必要区分除权物和破产财产。这种区别的意图是在所有债权人集体偿还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界线,使所有债权人不受清算人的干涉而顺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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