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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一般认为,事实上同样存在一种默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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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等。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等。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的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如果出租人想要出卖房屋的,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常有承租人会认为出租人把他名下的其他房屋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也想要购买该房屋,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是不行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承租人目前所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名下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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