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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当事人约定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竞争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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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是: 1.范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 2.期限过于固定。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竞争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 其他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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