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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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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 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 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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