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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具体的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1995年实行的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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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翻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5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3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你好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具体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根据新的广东省计生条例,第一个是抱养的,如果在生育自己小孩之前按相关要求有到当地计生部门递交生育第二胎申请是合法的;反之,应该是要罚款的,不过它跟超生的处理和罚款应该不一样,因为您的第一个小孩是抱养的,现在是在不知道相关计生政策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个小孩(虽然是第一胎,但在相关法规上是第二胎了),所以一般是不会按照超生处罚来处理,一般会按照没有按照正常申请第二胎生育来处罚。 不过,还是建议您及时去了解天津省的计生条例和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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