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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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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动产抵押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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