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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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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2、《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位于 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2)位于 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3)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到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通常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限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国家准则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B)》第5. 0.2条限定,住宅间距,应以需要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准则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寓居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准则。近年来,因“阳光权”引发的纷争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限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限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准则,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目前,就侵犯采光权还无统一的赔偿准则。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事实上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花费,健康赔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2019采光权赔偿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物权法对采光权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住房设计师还有施工单位一定要知道这些要求,要是采光达不到标准可是会吃官司的,在赚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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