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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侵犯怎样处置

2022-07-04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到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通常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限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国家准则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B)》第5. 0.2条限定,住宅间距,应以需要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准则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寓居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准则。近年来,因“阳光权”引发的纷争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限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限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准则,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目前,就侵犯采光权还无统一的赔偿准则。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事实上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花费,健康赔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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