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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向居留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请机动车。已取得和特别行政...
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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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和参股本省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投资,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省、设区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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