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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
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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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有时会遇到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具名举报人以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者核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需要对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具名举报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者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1、很多人不知道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 2、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1、对举报答复能申请行政复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的,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或者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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