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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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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不仅有债权人,还有列席会议的人,列席会议的人有公开、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但是,列席会议的人有义务正面、完全回答债务人的询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这里的“必须”是指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参加,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可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去。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决定是否参加,但如果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授权委托书。
法律解答: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风险提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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